(五)體檢 按照《關于執(zhí)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號)要求,委托考點周邊三級甲等以上醫(yī)院對成績合格人員進行體檢,體檢費考生自理。 (六)考察政審 引進工作組通過查閱檔案,與老師、同學個別談話,委托相關公安機關調查走訪等方式,對體檢合格的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日常表現等進行考察,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考生本人和親屬進行政治審查。 五、錄用 引進工作組與考試、體檢、考察政審均合格的考生簽訂三方協議和服務協議,確定為擬引進人員并報西藏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辦理正式錄用手續(xù)。對考生的各項考察貫穿于工作始終,各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現有影響考生錄用的情形,不予錄用。 六、其他事項 (一)正式錄用后,身份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享受相關福利待遇。 (二)引進人員在藏最低服務期限為8年(含試用期1年),期間不允許辭職、交流、調動。 (三)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區(qū)公安廳政治部負責解釋。
西藏自治區(qū)公安廳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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