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現(xiàn)場資格復審 面試(體能測評)前,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對入圍面試(體能測評)對象進行現(xiàn)場資格復審。 對報考人民警察學員職位的人員,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以上的人員中根據各招錄職位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確定資格復審對象。其中,招錄計劃3名以上的職位按1:3確定。資格復審合格的,入圍體能測評。 對報考司法助理員學員職位的人員,根據上述辦法從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確定資格復審對象。資格復審合格的,入圍面試。 不足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shù)確定。 報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士兵證、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等招錄職位所需要的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以上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fā)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招募協(xié)議書”;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fā)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志愿服務證》。 資格復審開始2天前,相關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復審的,由招錄機關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以上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進行遞補。 本人未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資格復審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體能測評),相關職位不再遞補。 六、體能測評 報考人民警察學員職位的資格復審合格人員由招錄機關實施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 體能測評結束后,招錄機關在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錄計劃3名以上職位的按1:2確定。不足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shù)確定。 七、面試 面試分別由省、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入圍面試的人員放棄面試資格的,相關職位不再遞補。報考省屬監(jiān)獄系統(tǒng)的,面試地點在杭州;報考其他職位的,面試在招錄機關所在設區(qū)的市。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shù)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八、體檢、考察 面試結束后,按報考人員的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合成總成績(滿分100分)。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成績高的排位在前。招錄機關根據總成績的排位從高到低按1:2比例確定體檢對象,其中,招錄計劃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數(shù)的四舍五入)確定。 體檢工作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執(zhí)行人力社保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5號)。 報考司法助理員學員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wèi)生廳轉發(fā)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衛(wèi)生廳關于轉發(f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0〕109號)等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報考人民警察學員的,體檢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wèi)生廳、浙江省公務員局關于轉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0〕338號)等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招錄機關在各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 報考司法助理員學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執(zhí)行;報考人民警察學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zhí)行。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取的依據。 體檢、考察工作實施前,國家或省出臺新的體檢、考察政策的,按新政策執(zhí)行。 確定的面試、體檢、考察對象名單均將在招錄專欄公布。 報考人員放棄體檢的,視作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重新確定或遞補體檢對象。 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取的、在公示前放棄錄取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九、公示、錄取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匯總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后,在招錄專欄(www.zjhrss.gov.cn/zyjcxy/)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取的,由相關院校發(fā)放錄取通知書,于2014年2月底前入學。 十、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技術方面的問題可在招錄專欄查詢。 2.以退役士兵或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身份報考的人員,截止到2013年9月2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不得報考。請報考人員在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3.2011年、2012年畢業(yè),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yè)的高校畢業(yè)生,不能作為2013年應屆生。 4.報考人員必須在2013年9月2日0時—9月7日24時期間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 5.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注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6.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或以錄取資格作交易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7.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3年9月9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8.對報考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令第4號)執(zhí)行。其中,教育入學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令)執(zhí)行。 9.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將根據工作安排適時通知報考人員參加現(xiàn)場資格復審、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等事宜,具體見當?shù)赝ㄖ、通告? 10.報考人員對在招錄專欄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招錄機關或當?shù)毓珓諉T主管部門反映。 11.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后,與培養(yǎng)院校、省公安廳或省司法廳、招錄單位簽訂定向培養(yǎng)協(xié)議書。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在校期間免收學費,按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生活補助費。被錄取的人員戶口、檔案應轉至錄取培養(yǎng)院校。 12.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實施警務化管理和警察專業(yè)化教學訓練,并嚴格實行各項考核與測評。對政治素質、心理素質、專業(yè)技能和體能素質不能達標的實行淘汰制。 13.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不具有公務員身份,合格畢業(yè)后,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關系轉至相關單位。招錄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xù),實行一年試用期。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不合格或畢業(yè)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以及畢業(yè)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本人自行擇業(yè)。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yè)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yǎng)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14.報考本科教育被錄取人員到招錄單位需服務滿7年、?平逃臐M9年后,方可交流。 15.應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后報考的,其教育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加10分。 16.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任何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7.招考公告中規(guī)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guī)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錄專欄“招錄政策”或“政策問答”中查詢。政策咨詢電話:0571-87059942(省公務員局)、0571-88008999 (省教育廳)、0571-87287056(省公安廳)、0571-87054400(省司法廳)。報考人員對資格條件、資格審核、體檢、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直接與招錄機關或當?shù)毓珓諉T主管部門聯(lián)系,咨詢電話公布在招錄專欄。
招錄職位表下載: 點擊下載:2013年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統(tǒng)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員)學員招錄計劃 2014國家公務員考試:http://suliaobz.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