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被當場發(fā)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guī)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guī)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